民事纠纷代理意见
时间:2025-04-06
时间:2025-04-06
一、原告方所主张的关于合伙协议的权利,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凭,无丝毫立足之地。本案涉及的板岩矿既xxx明泰板岩矿场为xxx个人经营的组成形式,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被告xxx委托下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做为被告诉讼代理人,我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今天又通过参与庭审,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方所主张的关于合伙协议的权利,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凭,无丝毫立足之地。
本案涉及的板岩矿既xxx板岩矿场为xxx个人经营的组成形式,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与原告所称的合伙企业有着天壤之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等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申请登记,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才能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而本案中的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是被告xxx依法注册登记,于2007年12月19日获得营业执照,完全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进行经营活动,依法纳税的。由此可见,原被告并非合伙关系,原告只是受雇于被告从事经营管理活动,这一点也可以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中看出,此诉讼请求从一方面说明原告承认原被告系雇用关系。而原告仅凭一份所谓的合伙协议书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子虚乌有的工程投资款xxxx元,实属一种滥诉行为。
二、原被告之间所有的债权债务问题早已解决。因经营不善,原告于2009年5月9日不得已将上述矿场转让,并于同年5月24日召集被告等有关各方,在西街茶艺协商善后事宜,期间与被告协商处理了矿场经营期间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问题。而如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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