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贵人化妆品广告案素材

时间:2026-04-30

“兰贵人”化妆品违法广告案

“兰贵人”化妆品违法广告案是《广告法》施行后一则比较典型、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案件。 “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是卫生部批准的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企业及产品都具有合法的资格。生产企业及经营上本应科学运用广告战略来开辟和巩固市场,如实向消费者介绍产品功能,依法进行广告活动。遗憾的事,生产企业及经销商为了扩大销售、竟不顾事实,随意编造,愚弄和欺骗消费者。实际上,该广告除了发布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认定的违法表现外,还有其他违法之处。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广告主不仅不反思自己的广告行为,加以改正,反而将违法的广告以更大的规模发布。一些省报、市报甚至中央级报纸均出现了删去“孙殿英夜盗慈禧墓,盗出兰贵人”内容的该违法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注意到这种情况,曾告诫该企业主动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否则将采取行政措施暂停发布。但企业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告诫置若罔闻,已发布合同一经签订,不能更改撤版为理由不予接受,致使该违法广告又在部分媒体上发布。鉴于该广告违法问题严重,发布地域广,且有蔓延之势,仅处罚个别媒介已不足以制止其发布,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发出《关于停止发布和查处兰贵人化妆品违法广告的通知》,《通知》指出该广告的违法表现:一、超出该化妆品的功能宣传功效;二、以美容的效果作为使用化妆品的效果,误导消费者;三、编造、夸大产品的销售状况,将发布的广告成为新闻媒体的报道;四、贬低他人;五、使用消费者名以保证效果,使人误解其功能。《通知》要求各地依法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对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同时要求各广告经营单位的官告审查员以此为诫,认真履行广告审查职责,将强广告审查工作。至此,该违法广告方得以有效制止。 纵观这起违法广告活动的发生、发展和结果,我们从中得到哪些启示呢?

第一,企业必须树立法制观念和意识,依法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市场经济不是无序的自由经济,不能在广告中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必须遵守一定的准则和规范,《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就是化妆品广告活动的准则和规范。企业在从事广告活动中,作为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主体,是广告活动的发出者,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主要责任。因此,企业应增强广告法制观念,加强对广告法律、法规的学习。“成也广告,败也广告”的教训应当汲取,否则,因做违法广告影响产品销售,悔时晚矣。

第二,广告经营单位必须依法查验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审查员应切实履行审查任务,不能形同

虚设。同样是这则违法广告,有的报社当时即拒绝发布,有的报社当时表示疑问,请示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后,未予发布,防止了违法广告的发生。因此,广告审查员要不断注意广告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掌握新的管理规定,对于拿不准的广告内容,要请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使违法广告无机可乘,起到“防波堤”和“过滤器”的作用。

第三,要把广告中使用的艺术夸张手法和捏造事实的虚假广告区别开。在广告中允许进行一定程度的艺术夸张,但是必须在一定事实的基础上加工,不能编造本来没有的所谓“故事”,否则就是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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