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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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相关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1-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
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
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名词解释
㈠固定动火
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㈡生产用火
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㈢临时动火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㈣“四不动火”
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
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
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企业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属地单位
㈠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
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㈡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
停止动火作业。
第九条 动火作业单位
㈠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㈡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㈢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
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第十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
㈠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㈡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动火作业相关规定
㈢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㈣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
㈠负责组织向动火作业单位、本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㈡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㈢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㈣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动火监护人
㈠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
㈡确认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
㈢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㈣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㈤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
㈥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
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人
㈠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动火”。
㈡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㈢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㈣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用火分类及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用火
生产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十五条 固定动火
固定动火区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对设置的固定动火区进行风险评
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经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并签字后,报地区公司消防
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批。固定动火有效期为6个月。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㈠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㈡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㈢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㈣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
㈤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㈥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临时动火
临时动火主要包括:
㈠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动火作业相关规定
㈡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锤击、爆破、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㈢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
㈣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机动车辆、燃油机械等设备。
㈤临时用电。
第十七条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火分为三级。
㈠特殊动火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 …… 此处隐藏:606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