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3-021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8)
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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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劳务报酬
17.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 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 元。 17.4 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5 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6 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 %,按变化前后价格
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 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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