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操作指引(6)
发布时间:2021-06-10
发布时间:2021-06-10
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3、调查文件的审阅
各调查方律师在审阅相关的调查文件时应细致认真,对调查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等问题进行谨慎的法律研究和咨询。
4、调查文件的鉴别
调查方律师在审阅调查文件时应最大限度地甄别、排除虚假事实,尽可能再现被隐瞒或被忽视的事实,其中特别应注意:
1)调查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2)调查文件上的印鉴的前后一致及其变化的合理衔接;
3)调查文件上的盖章、签字是否代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对于调查文件中的间接证据,要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记载是否真实、准确;
5)注意调查文件签发时间与相关事实发生时间的合理衔接,排除被调查方变造文件的可能性。
5、标记或记录
对于调查文件审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调查方律师可以随时做出标记或做出书面记录,应尽可能通过编制表格以突出被审阅项目的重点内容。同时,对于被调查方补充资料或做出解释的,调查方律师也可以做出书面记录。
6、调查方律师间的合作
各调查方律师在审阅文件的过程中,若发现有关文件涉及其他调查方律师的审阅范围,应及时与该律师联系,并根据该律师的需要,提供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现场调查
1、被调查方有关人员的现场答复
1)调查方律师在文件审阅过程中,应对发现的问题根据专业知识进行判断,若该问题可能影响审慎调查报告结论的,应及时与被调查方联系,说明问题的重要性或关联性,并要求其补充文件或在被调查方现场要求其有关人员作出答复。
2)调查方律师应对被调查方有关人员在现场作出的答复的情况进行录音或记录,制作有关律师记录并要求被调查方签字盖章。
2、被调查方律师的现场答复
被调查方律师可以与被调查方协商,以确定是否需要被调查方律师对调查方律师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答复或者确定被调查方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答复时应掌握的尺度。
3、调查方律师对不动产或重要动产的现场核查
根据调查方的要求,调查方律师可依据被调查方提供的不动产及重要动产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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