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性粉尘个体采样器技术条件(6)
时间: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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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 高温适应性
按GB 2423.2规定的方法进行。 5.15.3 贮存运输温度适应性
按GB 2423.1和GB 2423.2规定的方法进行。 5.15.4 湿热适应性
按GB 2423.3或GB 2423.4规定的方法进行。 5.15.5 振动适应性
按GB 2423.10规定的方法进行。 5.15.6 冲击适应性
按GB 2423.5规定的方法进行。 5.15.7 跌落适应性
按GB 2423.8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个体采样器应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6.2 出厂检验
6.2.1 个体采样器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发给合格证准予出厂。 6.2.2 出厂检验应逐台进行,必须检验的项目见表2。 6.2.3 每批的质量抽查检验按GB 2828的规定进行。
6.3 型式试验
6.3.1 型式试验按技术条件的全部项目进行。
6.3.2 个体采样器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a)制成新产品时;
b)连续批量生产的产品达两年时;
c)设计、工艺和材料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d)转产时;
e)停产一年后再生产时;
6.3.3 个体采样器的型式检验,按GB 2829规定进行。
6.4 防爆型采样器的防爆检验,按GB 3836.1规定,由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进行。生产厂家须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制造。
7 标志、包装、贮存 7.1 标志
每台个体采样器均应有固定在醒目位置的铭牌。铭牌字迹清晰、耐久,并应标明下列内容:
a)厂名或厂标;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主要技术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