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制度之比较研究

时间:2025-04-23

行政合同制度之比较研究

[摘要] 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服务行政观念的确立,为非权力行政方式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契约行政应运而生,以其灵活性、民主性、高效性而倍受世界各国推崇。我国在八十年代以后的行政管理实践中也逐步引入了这一机制。本文通过对国外三种不同类型行政合同制度的比较研究,以求结出可供我们借鉴与吸收的合理成分,为构建我国行政合同制度找到适宜的切入点。

[关键词] 行政合同 制度 比较研究

行政合同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成为一项较为成熟的制度。统观世界各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以普通法为本位的政府合同;第二种是法国以行政为本位的行政合同;第三种是德国以合同为本位的行政合同。①除此之外,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合同制度,基本上以此三种模式的合同制度为框架,通过借鉴和吸收其有益的合理成份,并揉和自身国家行政合同的某些特色而发展起来。

一、英美法系国家以普通法为本位的政府合同制度

英美作为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素有公私法不分的法律传统,在这两个国家的行政法中,并没有出现过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表现为以普通法为本位的政府合同。同私人合同一并适用普通法规则。但是在具有公共性质的政府合同中,政府机关双重身份地位的特性,在完全适用普通法上关于私人合同的规则时遇到了很多的困难。为了在法律上解决现代政府合同所遇到的问题,通过议会(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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