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科目题库之四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20)

发布时间:2021-06-09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保证人的条件

4、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五、案例分析题(5题)

(一)2010年6月12日晚上,刘某在回家的路上将王某强奸。王某立即向案发地的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强奸案件应当由刑侦大队管辖,于是不予受理。随后,王某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刑侦大队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是张副局长的侄子,便告知王某应当向派出所报案,对王某的报案不闻不问。无奈之下,王某向县检察院控告,县检察院要求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检察院认为公安局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但县公安局碍于张副局长的情面,仍然没有立案侦查。

问:公安机关有哪些做法是错误的?为什么?

答:(1)派出所不予受理是错误的。因为强奸案件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不论案件属于公安机关那个部门管辖,都应当先受理。

(2)刑侦大队要求王某到派出所报案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强奸案件属于刑侦部门管辖,应当受理并审查。

(3)县公安局接到县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仍然不予立案是错误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二)2009年3月8日,衡邵县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经初步调查认为,逃往邵兴县的赵某有作案嫌疑。3月9日凌晨,刑侦大队民警高某和协警于某立即赶赴邵兴县,将赵某传唤到衡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上午10时35分开始讯问,晚上11时40分讯问结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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