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科工作规范

时间:2026-04-29

大庆市卫生监督所卫生信息管理科工作规

为保障大庆市卫生监督网路中心信息系统安全、有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维护管理规定

(一)中心统一配备的以及进驻部门自备的计算机系统和相关设备,均要自觉服从中心统一管理,接受中心日常监督和指导。

(二)中心配备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统一由中心维护保修。进驻部门自备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原则上自行维护。

(三)有3台以上计算机的进驻部门,要指定一名熟悉计算机的工作人员,配合中心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影响中心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的,中心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须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条 使用操作规定

(一)工作人员要按规定程序操作计算机,遇到问题及时与系统管理员联系,不得盲目操作、野蛮操作和恶意操作。

(二)上班时间不得在互联网上浏览非工作之需的内容,不得玩电脑游戏、看影碟或听音乐。

(三)中心统一配备的计算机设备,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增删其软硬件配置。如需安装有关硬件或软件,应事先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未获

批准,禁止私自安装。

(四)计算机设备如因工作需要,要求联网接入中心局域网、国际互联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专网的,进驻窗口应事前向中心出具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联网接入。

(五)未经中心许可,中心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中心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

第三条 系统安全规定

(一)未经中心许可,任何人员不得修改中心局域网内计算机的IP地址;不得攻击系统网络或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不得对计算机系统的功能和数据进行删除或修改。

(二)工作人员要定期对自己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应及时清除;清除不了的,要立即报告中心。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三)操作过程中临时离开计算机,要退出正在使用的程序,防止无关人员非法进入;如预计离开30分钟以上的,要关闭计算机方可离开;下班之前必须退出所有程序,关闭计算机,并切断电源。

(四)要爱护机器设备,保持计算机工作环境清洁,不得在电脑专用插座上使用非电脑相关设备。

第四条 系统保密规定

(一)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

(二)计算机密码应定期更换,每个密码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密码外泄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登录中心各系统,必须使用自己的账号密码,不得越权使用他人的账号登录。

(五)需保密的工作文件资料不得上网共享。

(六)未经中心负责人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中心的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信息发布规定

(一)各进驻部门要将单位简介和进驻项目的名称、办事依据、对象、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项目运作状态、处理结果等录入中心办件系统,并在中心网站上公布。

(二)进驻部门依法设立、取消、调整、变更办事项目的,要及时通知中心,由中心对系统内的有关内容进行更新。

(三)在中心网站发布信息,须填写中心统一的《上网信息审批表》,由中心保密组织加具意见后,呈中心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在中心网站发布信息。

第六条 系统管理员职责规定

(一)每天对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监视,确保系统能正常安全运行,发现异常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如遇重大问题或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要立即向中心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报告。

(二)群众通过中心网站进行的咨询和投诉,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及时给予反馈。

(三)加强中心机房管理,认真做好中心机房内计算机、交换机、电源等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工作。

(四)做好局域网各信息系统的日常修改升级工作,根据中心业务需要,不断完善和拓展局域网的功能。

第八条 中心信息化管理工作由协调督办科负责,其中涉及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由行政服务科负责。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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