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2)

时间:2026-01-19

现行重庆市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

2、7层及7层以上,或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21米,其沿江或沿街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0米。

第三条、两江四岸的住宅建设项目临江前排建筑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1+1层或36米,且沿江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0米。

第四条、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应有不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10%的绿化广场对城市敞开。

第五条、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建筑总体布局应减少对城市道路、滨江沿岸、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的压迫感。

1、建设项目方案布局应保证建设用地内部环境与城市外部空间的通透,并留足视线通廊。项目用地沿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长度达到100米及100米以上的,其滨江沿岸和临城市道路一侧应留出长度不小于用地沿江或沿道路长度30 %且进深不少于15米的通透开敞空间,且不得布置建筑,以保证其空间的开敞性。

2、以上作为城市开敞空间的用地可以作为项目的集中绿地,同时应保证一定的进深和视线的通透性,其场地标高应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不得设置实围墙等影响视线通透的设施。

第六条、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住宅室外阳台应作封闭处理,并作好室外空调机位、落水管、管线等设施的隐蔽设置,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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