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视点和目标(4)

时间:2025-07-12

行政诉讼法

迄今为止,法院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在数量上一直保持在诉讼案件数量的3倍以上,由于法院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不到位或者流于形式的现象比较常见,所以法院的中立性经常受到质疑。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与法律没有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审查依据具有很大关系。从国外的情况看,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以德国、奥地利、日本为代表,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二是由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相对人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或责任。我国现行非诉执行制度与两种模式都不相同,但内在的理念更接近美国。因此,笔者认为,在修改法律时似乎可以更多地借鉴美国的成熟经验,考虑引进执行诉讼的可能性。

8.赋予法院足够的手段以保障判决执行

对于法院来说,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行政判决确定的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经常是一个难以处理的问题。因为现行法律没有就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法院无法对行政机关采取有效的强制手段。鉴此,笔者认为,应当修改法律,赋予法院足够的强制手段。从国外的情况看,保障判决执行的强制措施主要是罚款,对象既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包括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我们认为,这些做法值得借鉴。有些学者提出,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加藐视法庭罪的规定,增加强制手段的威慑力,以保证判决的执行。这种意见是否可以采纳,也可以通过讨论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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