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视点和目标(3)

时间:2025-07-12

行政诉讼法

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当以摆脱不当干预为目标重构管辖制度。结合国外经验和各级法院多年来的探索,目前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在级别管辖上提高审级,或者在地域管辖中增加交叉管辖的规定,将过去干预较多的几类案件提到中级法院或者交给异地基层法院审理。二是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庭,所有一审案件由中院一审或者组成若干巡回法庭分别审理。三是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

5.引入调解制度

行政诉讼法确立不适用调解原则的本意在于防止行政机关向相对人妥协,以致损害公共利益。其用意虽好,但过于僵化,并不符合行政审判实际。从社会效果看,协调往往比判决方式更好。所以,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引入调解制度。从国外情况看,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都有调解制度之设。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运用调解是大势所趋,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当增加这一规定。至于有人所担心的公共利益受损风险问题,可以通过法官在调解程序中的主导作用,来强化公共利益的保障。

6.弥补裁判方式的不足

现行法律关于裁判方式的规定主要有两方面不足,一是裁判种类不够充分。修改法律时可以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补充的裁判方式吸收进来,或者在选择裁判方式的问题上,以弹性条款的方式授予法官更大的司法裁量权。二是有些规定过于简单,比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的规定,如果不考虑其他具体情况,完全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就会造成许多明显不合理的情形。类似这些规定,应当在修改中做更细致的考虑。

7.为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提供更具体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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