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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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品质部 2012年12月26日实施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作责任心,减少质量损失,实现有效劳动和长效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产品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考核条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等。
第二章:质量考核处理条例
第三条 公司产品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因市场、设计、计划、采购、制造、品质、工程等各环节而造成返工、返修、
报废的损失费用:
1、在100元以内的,由责任部门承担50%。
2、在1000元以内的,由责任部门承担30%。
3、在1000元以上的,由责任部门承担20%。
4、损失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相关责任承担由总经理批准。
5、其中各责任部门所罚款项的50-100%落实责任者;0-50%属管理责任。
6、相关损失责任涉及多个部门时,损失费用按责任程度共同承担,责任程度由品质管理小组(各部门经理)根据情况判定。
7、凡公司内部质量损失,定性为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领导在收到质量通报后必须落实责任者并于48小时内将落实结果书面报告送交品质部,否则,部门主要领导人负全部责任。落实结果书面报告内容必须包含造成损失原因及相关责任人,今后的预防措施,损失责任人扣款额度等。
8、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品质部必须在96小时内处理完成。
第四条 加强进料检验的控制:
1、 进料检验在接收物料报检验信息后,进料检验员应在24小时内完成检验,若注明特急的物料应在一小时内完成检验,较急的物料应在2小时内完成检验,特殊急用物料需先使用的,检验员应及时安排检验,未按要求执行的发现一次扣20元。
2、 进料检验过程发现不良,应及时填写“来料不良联络单”交采购告供应商分析原因,采购与供应商交涉,24小时内供应商答复。
3、 经过进料检验后判定合格的物料在办理入库、生产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时进料检验员应及时处理不合格物料。若多次出现的问题经过反馈给进料检验员,不合格现象仍存在的,每次处罚20元。
第五条 加强产品检验:
凡具备交检条件的半成品、成品交检后检验员应及时检查,严禁压检、错检、漏检。过程检验、成品检验员应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跨部门的责任处理,不得私自处理,必须通知相关部门领导。
1、发现有压、错、漏检每次扣责任者10~50元。
2、凡办理让步接收尚未同意之前而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责任者10~50元。
3、凡工序完工后不经检查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责任者10~50元。
4、各工序过程中发出的质量异常处置单,必须将信息填写完整,问题描述清晰。
5、严禁擅自更改技术条件、各通知单、工艺文件、检验记录、入库单等质量技术文件,一经发现,给予责任人10- 50元罚款。
第六条 加强工序过程的质量控制:
过程检验关键工序插件、焊接、调试、老化、成品测试,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作业指导书内容定期进行稽核;产品首件必须认真确认,若不严格执行发现一次扣相关检验员20元。
第七条 出厂装箱控制:凡产品出厂后用户反映无装箱单或漏发辅件扣责任部门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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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加强物料采购控制:
1、物料采购必须在公司确定的合格供应商处按要求进行采购,如因交期、价格、服务、质量需另寻供应商必须按相关流程确认,否则计扣责任人每次20元。
2、凡是供应商原因造成回厂返修、报废我公司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含材料、运输、公司损失费用),采购负责索赔。
3、凡是采购物料进公司不经进料检验合格,私自入库,一经发现扣责任者每次20元。
4、凡是采购物料回公司后因质量问题影响公司生产进度和造成重大损失(含整机产品质量)扣责任人50-100元。
5、凡相关部门反映涉及外协、采购回公司物料多次发生质量问题的,品质部会同供应商进行分析、调查,对供应商进
行经济处罚。
第九条 物料、产品的运输、保管控制
凡产品(物料)在仓库或生产现场因运输或保管不善而造成物料遗失、损坏、碰伤损失50元价值以上的责任人扣每次20元。
第十条 贵重设备的控制
千元以上的设备、器具等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通报相关部门,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报总经理。凡违反此项规定的扣责任部门100-200元。
第十一条 报废物料的区分控制
凡经判定报废的物料、半成品、成品立即放置隔离区,每周定期由责任部门送交仓库(废品库管理);如另作它用(工装等)必须办理手续,否则扣责任部门20元。
第十二条 重复生产时出现同样问题的控制
凡第一次生产中出现的技术工艺问题未及时纠正,重复生产时出现同样问题,则扣责任者10-50元。
第十三条 新品开发、试制产品质量的控制
凡是新品开发、试制产品对设计人员暂不考核。
第十四条 重大质量事故的补充处罚
1、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责任部门领导除书面检查外,一次性罚款2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