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德国法对中国法制改革的影响

时间:2025-04-23

清末德国法对中国法制改革的影响

【内容摘要】本文论述了在清末法制改革过程中,中国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的继受,而这种继受是通过直接向德国学习和通过日本为中介向德国学习两个途径实现的,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对清末中国法制改革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此后中国的法制始终遵循着大陆法系的模式而发展。

【关 键 词】德国法 中国法制 改革

一、清末中国法制改革的大致过程和思想背景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面临西方法律文化的强大冲击,发展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和司法体制在强大的西方法文化的压力下被迫转型,从而导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变迁,这一变迁始于清末。1902年清廷颁布上谕,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律大臣,并设立修订法律馆,其法制改革分为阶段:第一阶段为1902年至1906年,这一阶段主要是删除旧律,制订了《大清现行刑律》,同时对旧的法律体系作了调整;第二阶段从1906年至1911年,这一阶段的法律改制取得了较大成果,相继颁布了《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公司律》、《商人通则》、《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的法律。

清末法制改革的立法成果有:第一,修订法律馆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并于1905年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颁行了《大清新刑律草案》。第二,1911年制订颁行了《大清民律草案》,当时民律草案的编纂是在“遴选馆员分赴各省采访民俗习惯,再依据调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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