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5-04-23
时间:2025-04-23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诸暨市建设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诸发改价[2010]230号
关于转发《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诸暨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市水务集团,各街道办事处,大唐、草塔镇人民政府: 现将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诸暨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绍市发改价[2010]5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 诸暨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纪要 ([2010]6号)的有关精神,提出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次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范围为,城区整个污水管网履盖区内、向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非居民类排水户(含自备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水源用户)。大唐、草塔两镇行政区域内已规划进入城区管网的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参照城区标准执行。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是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适用价格杠杆 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7]47号)的具体要求,因此,各相关部门和有关执收单位要积极稳妥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规定调整好收费公示的内容,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诸 暨 市 建 设 局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主题词:转发 污水 处理 收费 调整
抄报: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绍兴市建设局,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开发委,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水利水电局,市经贸局, 市商贸办,市污水管网有限公司,市菲达宏宇环境 发展有限公司。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7日印发
(共印50份)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绍市发改价[2010]59号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诸暨
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 关于要求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建议 (诸发改价〔2010〕204号)悉。根据省物价局 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浙价法〔2002〕331号)、 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 (浙价商〔2005〕1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非经营性污水提高为1.20元/立方米;经营性污水中一般性工商企业提高为1.80元/立方米,化工、皮革、印染、制药和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链条、钢管)等重污染企业提高为2.3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提高为1.80元/立方米;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维持不变。
二、对实行COD检测的化工、皮革、印染、制药等重污染行业排放的污水,可根据市环保部门检测到的COD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以COD值500mg/L为上限,100mg/L为一档,当COD值为500mg/L时,按2.30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当COD值低于500mg/L时,每低一档,收费标准相应降低0.10元/立方米。
三、对实行PH值检测的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链条、钢管)等重污染行业排放的污水,以PH值6-9为基准,每0.5为一档,当PH值为6-9时,按2.30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当PH值小于6或大于9时,每低或高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10元/立方米。
四、上述收费标准从2010年8月1日排污量起执行。请你们积极稳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在实施调价方案前向社会公示,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与社会稳定。
以前我委有关文件与本批复有矛盾的,一律以本批复为准。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污水 处理费 批复
抄送:省物价局,诸暨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