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时间: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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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自备电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09年制度发布第07号
自备电厂《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已于2009年5月25日通过审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 长:刘振敏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制度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名称 制度 编号 版本 签发 日期 下次评 估时间 MDHJZB-A06-07-2009-04 起草人 董建华 田怀珍 部门 审核 田怀珍 田怀珍 分管领 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 修订 新建 是
2008 2008.04 2009.04 2009 2009.04 2010.04
包宝良 刘振敏 包宝良 刘振敏
1、 2008 年 09 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 、 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 、 此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电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 以及《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度》编制; 2、 2009 年对一般事故处分进行了细化。
解释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质量监督部 部门
实施 及完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质量监督部主任 善执 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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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自备电厂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 综述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目的、适用范围、职责、责任追究方式及规定。
2. 目的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生产及生产相关主要岗位工人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和工作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电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以及《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3. 适用范围
3.1本制度适用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所属各部室、运行分厂、通辽发电总厂霍林河检修公司(以下简称“检修公司”)。
3.2 追究对象为自备电厂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其中正职主任,副职副主任,值长,一般管理人员,生产及生产相关主要岗位工人。对于主持(顶替)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
4.职责
4.1.1 成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组长为自备电厂厂长,成员为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决
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
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部(以下简称“安监部”),主任为安监部主任,成员包括安监部与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以下简称“生技部”)全体。安监部负责组织制定、完善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牵头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负责受理或要求所属单位受理被处罚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
4.1.2 综合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4.2 所属单位负责配合自备电厂开展责任追究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各单位负责对班组异常、未遂按本制度相关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5 责任追究方式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分:警诫教育、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三类。
5.1 警诫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5.2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
5.3 组织处理包括调整领导职务、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等。
6 责任追究规定
6.1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伤,或 1 亿元以上经济损失)
6.1.1 比照蒙东集团发电事业部本责任追究规定,根据责任主次处
分所属单位各级人员。
6.2 发生重大事故(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经济损失)
6.2.1 比照蒙东集团发电事业部本责任追究规定,根据责任主次处分所属单位各级人员。
6.3 发生较大事故(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6.3.1 比照蒙东集团发电事业部本责任追究规定,根据责任主次处分所属单位各级人员。
6.4 发生一般事故(3 人以下死亡,或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或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6.4.1 对单位正职给予降职处分。
6.4.2 对单位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6.4.3 对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4.4 对事故单位所属班组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4.5 对直接指挥者、直接责任者根据所负责任性质,给予留用查看以上处分。
6.5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事故
6.5.1 对单位正职给予撒职处分。
6.5.2 对单位副职给予留用查看以上处分。
6.5.3对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降职处分。
6.5.4 如事故属同班组、同指挥者、同责任者,对事故单位所属班组长、直接指挥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查看以上处分。
6.6 一次发生5 人以下重伤
6.6.1 对单位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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