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建筑设计规范》(3)

时间:2025-04-20

三、客房层全部客房附设卫生间时,应设置服务人员厕所。 四、客房层开水间应设有效的排气措施;不应使蒸汽和异味窜入客房。

五、同楼层内的服务走道与客房层公共走道相连接处如有高差时,应采用坡度不大于1∶10的坡道。 第3.2.6 条门、阳台。

一、客房入口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低于2.1m。

二、客房内卫生间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75m,高度不应低于2.1m。 三、既做套间又可分为两个单间的客房之间的连通门和隔墙,应符合客房隔声标准。

四、相邻客房之间的阳台不应连通。

第三节 公共部分

第3.3.1条 门厅。

一、门厅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对团体客人及其行李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分流措施;总服务台位置应明显。

二、一、二、三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会客、外币兑换、邮电通讯、物品寄存及预订票证等服务设施;四、五、六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接待等服务设施。

第3.3.2条 旅客餐厅。

一、根据旅馆建筑性质、服务要求、接待能力和旅馆邻近的公共饮食设施水平,应设置相应的专供旅客就餐的餐厅。

二、一、二级旅馆建筑应设不同规模的餐厅及酒吧间、咖啡厅、宴会厅和风味餐厅;三级旅馆建筑应设不同规模的餐厅及酒吧间、咖啡厅和宴会厅;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设餐厅。

三、一、二、三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现行的《饮食建筑设计规范》中的一级餐馆标准;四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二级餐馆标准;五、六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三级餐馆标准。

四、为旅客就餐的餐厅座位数,一、二、三级旅馆建筑不应少于床位数的80%;四级不应少于60%;五、六级不应少于40%。 五、旅客餐厅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上述各款规定外,还应按现行的《饮食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关餐馆部分的规定执行。 第3.3.3条 会议室。

一、大型及中型会议室不应设在客房层。 二、会议室的位置、出入口应避免外部使用时的人流路线与旅馆内部客流路线相互干扰。

三、会议室附近应设盥洗室。 四、会议室多功能使用时应能灵活分隔为可独立使用的空间,且应有相应的设施和贮藏间。

第3.3.4条 商店。

一、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有相应的商店;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设小卖部。设计时可参照现行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二、商店的位置、出入口应考虑旅客的方便,并避免噪声对客房造成干扰。 第3.3.5条 美容室、理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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