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讲_国际税收协定(3)

时间:2026-01-18

税法(Ⅱ)第三章+国际税收【例题·多选题】根据《中新税收协定》,与国际运输业务密切相关的下列收入中,应作为国际运输收入的有()。(2018年)

A.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取得运输收入

B.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取得的租赁收入

C.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收入

D.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旅馆取得的收入

E.为其他国际运输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收入

【答案】ACDE

【解析】下列与国际运输业务紧密相关的收入应作为国际运输收入的一部分:

①为其他国际运输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收入;

②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收入;

③通过货车从事货仓至机场、码头或者后者至购货者间的运输,以及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取得的运输收入;

④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的旅馆取得的收入。

3.演艺人员活动包括演艺人员从事的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活动;以演艺人员身份开展的其他个人活动(如演艺人员开展的电影宣传活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参加广告拍摄、企业年会、企业剪彩等活动);具有娱乐性质的涉及政治、社会、宗教或慈善事业的活动。

演艺人员活动不包括会议发言,以及以随行行政、后勤人员(如摄影师、制片人、导演、舞蹈设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流动演出团组的运送人员等)身份开展的活动。在商业活动中进行具有演出性质的演讲不属于会议发言。

四、国际税收协定管理

(一)受益所有人认定

在申请享受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税收待遇时,缔约国居民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进行受益所有人的认定。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1.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1)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2)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3)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4)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5)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2.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1)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

【例题】中国香港居民E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中国香港居民F直接持有中国香港居民E100%的股份,虽然中国香港居民E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是,如果中国香港居民F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应认为中国香港居民E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第3页

第35讲_国际税收协定(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4.9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1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