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讲_国际税收协定(3)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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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Ⅱ)第三章+国际税收【例题·多选题】根据《中新税收协定》,与国际运输业务密切相关的下列收入中,应作为国际运输收入的有()。(2018年)
A.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取得运输收入
B.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取得的租赁收入
C.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收入
D.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旅馆取得的收入
E.为其他国际运输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收入
【答案】ACDE
【解析】下列与国际运输业务紧密相关的收入应作为国际运输收入的一部分:
①为其他国际运输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收入;
②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收入;
③通过货车从事货仓至机场、码头或者后者至购货者间的运输,以及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取得的运输收入;
④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的旅馆取得的收入。
3.演艺人员活动包括演艺人员从事的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活动;以演艺人员身份开展的其他个人活动(如演艺人员开展的电影宣传活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参加广告拍摄、企业年会、企业剪彩等活动);具有娱乐性质的涉及政治、社会、宗教或慈善事业的活动。
演艺人员活动不包括会议发言,以及以随行行政、后勤人员(如摄影师、制片人、导演、舞蹈设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流动演出团组的运送人员等)身份开展的活动。在商业活动中进行具有演出性质的演讲不属于会议发言。
四、国际税收协定管理
(一)受益所有人认定
在申请享受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税收待遇时,缔约国居民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进行受益所有人的认定。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1.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1)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2)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3)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4)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5)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2.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1)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
【例题】中国香港居民E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中国香港居民F直接持有中国香港居民E100%的股份,虽然中国香港居民E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是,如果中国香港居民F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应认为中国香港居民E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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