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讲_国际税收协定(2)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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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Ⅱ)第三章+国际税收
④利息的支付水平取决于公司的利润。
⑤所签订的贷款合同没有对具体的偿还日期作出明确的规定。
存在上述情况时,借款人所在国可根据资本弱化的国内法规定将利息作为股息处理。
【例题·多选题】依据中国与新加坡签定的税收协定,贷款人分担债务人公司风险的判定因素有()。(2017年)
A.该贷款的偿还次于其他贷款人的债权或股息的支付
B.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对偿还日期作出明确的规定
C.利息的支付水平取决于公司的利润
D.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高额利息
E.债权人将分享公司的任何利润
【答案】ACE
【解析】对贷款人是否分担企业风险的判定通常可考虑如下因素:
①该贷款大大超过企业资本中的其他投资形式,并与公司可变现资产严重不符。
②债权人将分享公司的任何利润。
③该贷款的偿还次于其他贷款人的债权或股息的支付。
④利息的支付水平取决于公司的利润。
⑤所签订的贷款合同没有对具体的偿还日期作出明确的规定。
2.利息
(1)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2)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①在该项利息是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
②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3.特许权使用费
(1)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特许权使用费拥有征税权,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2)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但根据协定议定书的规定,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确定税基。
(三)《中新协定》的修订
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的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条款中关于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表述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表述执行。
2.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缔约国另一方免予征税。
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取得的收入,以及以程租、期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湿租形式出租飞机(包括所有设备、人员及供应)取得的租赁收入。
企业从事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干租形式出租飞机,以及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运输货物或商品的集装箱(包括拖车和运输集装箱的有关设备)等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国际运输收入,但根据《中新协定》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上述租赁业务收入应视同国际运输收入处理。
下列与国际运输业务紧密相关的收入应作为国际运输收入的一部分:
(1)为其他国际运输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收入;
(2)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收入;
(3)通过货车从事货仓至机场、码头或者后者至购货者间的运输,以及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取得的运输收入;
(4)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的旅馆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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