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16)
时间: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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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5)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 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6)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 政管理局盖章, 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 (经营场所) 不属于违法建设。 (7)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 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 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将住宅楼内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 (2)将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改 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于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 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 歌舞娱乐、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 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8、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使用境外机构和个 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 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 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 年 7 月 11 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 的,如出租面积在 500 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 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 5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 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加盖印章的物业经 营企业执照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 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 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 还应填写下页 《住所 (经 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 9、 “需要证明情况”栏属于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出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 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需要证明情况”栏出证,也可单独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 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 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 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 程。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 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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