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15)

时间:2026-01-17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1、 “住所(经营场所) ”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 2、房屋提供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填写:自有、租赁、无偿使用或其他提供方式。 3、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 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 应载明“房屋用途” ,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复印件。 4、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房屋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 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通知书》《备案表》中记载 。 、 的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城镇 地区的,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 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的,应 提交乡、 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 房屋用途等内容, 并应明确该住所 (经 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5、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 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 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 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3)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 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 件应明确房屋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同时应明确不在铁路两侧 100 米范围内。 (5)使用未来科技城内的房屋,以及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 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的, 由各园区管委会出具住所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 房屋用途。 6、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驻京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 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有效《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加盖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公章的复 印件。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 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 、 、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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