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地下室计算规定(6)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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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清楚计算的区域
第三十二条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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