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地下室计算规定(4)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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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加强造价管理和建设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依法保守人民防空工程的秘密。
第二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将技术档案资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防空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有偿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三条 平时使用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平时使用其他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个人需要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内部装修的,必须事先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平时未使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维护管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平时已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者在其使用范围内承担维护管理责任。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接受监督、配合检查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
(一)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空效能的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敷设地下管线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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