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10)
发布时间:2021-06-09
发布时间:2021-06-09
体系知识列入日常培训计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月。
2.安装或拆解重组时未对密封性能进行检验,给予责任区队机电队长(机电班长)、队长、支书分别罚款1000元/次。
3.避难硐室挪作它用或放置其它物件,给予责任区队罚款1000元/次。
4.区队班前会必须对作业人员与避难硐室的对应位置进行详细安排,否则,处罚区队值班人员500元/次,处罚队长、支书200元/次。
5.未对氧气、二氧化碳测定器进行零点和精度调校的,给予责任区队罚款1000元/次。
6.未对避难硐室内急救药品进行月度检查,给予责任区队罚款500元/次。
7.违反规定敲打、撞击急救设施、设备,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8.避难硐室内电话出现串联或通讯不畅,给予调度室罚款1000元/次。
9.区队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对应关系说明牌记录不全的,视为未执行,给予责任区队罚款500元/项;弄虚作假者,给予罚款1000元。
10.违反规定进入避难硐室内,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