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2012年)(2)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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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属地内的幼儿园对照评定标准自查自评,填写相关申报表,于当年2月底前提出等级创建或复评申请,并准备配套材料。其中,新注册幼儿园提出等级创建申请的期限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应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等级创建申请。
(二)组织评分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等级评定人才库,从库中随机抽选学前教育、卫生保健、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技术装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工作组,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看(教育活动、资料)、听(汇报、座谈)、问(问卷调查、个别访谈)、评(评分、评级)等办法,对照指标内容进行综合评分。总分达160分以上,且一级园必达指标得分均达到该指标分值80%以上的,可推荐申报一级幼儿园;总分达140分以上的,可推荐申报二级幼儿园;总分达100分的,可推荐申报三级幼儿园。未达等级园必达指标的,不得推荐为等级园。
(三)核定等级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组推荐意见,结合本区域幼儿园等级提升规划和布局,分别评定相应等级,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二、三级园评定结果和一级园申报材料及初评意见(附电子文档)报送市教育局,于每年12月底前公示等级评定结果和举报电话(公示期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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