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搬运队和驻仓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时间:2025-04-21

外包外判队和驻仓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包外判队和驻仓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保障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与本公司签订承包、维修、合作以及驻仓办公的单

位(以下简称相关生产 经营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相关经营生产单位必须尊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经营生产安全。

第四条 凡与本公司签订承包、维修、合作、办公室租赁合同

等的相关经营生产单位,必须向本公司提供如下资料: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员工安全教育、员工操作证、安全主任聘用、工伤保险等方面。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单位,本公司不与其合作。

第五条 凡与本单位签订承包、维修、合作、办公室租赁合同

等的相关经营生产单位必须到保卫部办理备案手续和进出仓管理卡。同时必须安照保卫部的安全指引从事作业。

第六条 相关经营生产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工的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加大岗前培训力度,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相关经营生产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

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九条 相关经营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并认真执行。

第十条 相关经营生产单位必须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事项 进行审查、验收。

第十一条 相关经营生产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

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二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需要随时调查、调阅相关经营生产单

位的安全生产记录,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

关单位,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合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我司,同时,我司有权根据需要修订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零零捌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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