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问责制
时间:2025-04-20
时间:2025-04-20
干 部 问 责 制
第一条 为了强化岗位职责,促使各公司、各本部正、副科级干部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建立“勤政务实、敬业高效、争新创优、奖惩分明、和谐精干”的高绩效团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对各公司、集团各本部及下属部门的正、副科级干部(包含享受副科级待遇人员)(以下统称“问责对象”)在职能部门日常工作、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成本控制、监督检查、客户服务等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部门及岗位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使企业蒙受经济、信誉上损失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部门及岗位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部门及岗位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问责原则:
1、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坚持“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
3、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
4、坚持“追责惩罚与教育纠正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6、坚持“责任连带”原则,即下级有过失要追究直接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分别按70%、20%、10%分责。
第四条 问责对象
1、高层管理人员:集团管委会成员、集团各本部长;
2、中层管理人员:各公司、各本部及下属部室正、副科级干部(包含享受副科级待遇员工)。
第五条:问责范围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经集团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集团管委会决议事项、董事长作出的工作部署要求和集团主管领导组织调度、协调形成的决议事项非因客观原因,而是因工作不力未能贯彻落实,按时完成的;或者在执行中有困难,但不及时反应而消极怠办、甚至不办,影响集团或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2、没有依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造成损失的。
3、对违反集团和公司制度规定的现象放任不管,致使出现纪律散漫、现场管理混乱、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浪费、出现失窃等问题的。
4、管理上不作为,对下属分工不明、责任不清,不制定、不落实各级工作责任制。
5、管理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或指使、暗示下属单位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7、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的。
8、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
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9、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项目严重亏损、潜亏损的。
10、商务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
11、问责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者。
12、问责对象所管理部门或所管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
(1)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因执行不当,措施不力,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2)对计划不认真,超量下达采购、生产计划,造成不合理库存或工作马虎,造成计划疏漏、错误而影响正常生产的;
(3)对工艺下达不及时、工艺明显不合理或工艺错误、讲解指导错误而影响生产、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4)对未经领导许可而不能按时完成采购任务而影响生产的;
(5)对在质检过程中把关不严,导致不合格品超标准流入下工序,甚至流入市场影响企业信誉形象的;
(6)对采购的原辅料、机物配件、染化料、燃料等经检验不合格或数量不符而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不了了之的;
(7)织耗、染耗、水耗、电耗、煤耗、机物件消耗及布料切边等等超过定额标准而不研究措施纠正的;
(8)仓库及销售人员未进行认真检查,使不合格品或未经授权销售的产品流入市场,影响企业信誉形象、造成经济损失的。
(9)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违规招聘、采购、引进不符合公司条件者,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公司利益带来不良后果的。
(10)在工程管理工作中,违规发放签证、评估报告;对应当及时进行的审批或决策事项因主观故意超过规定的时间不出具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13、下属部门、单位或人员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虽上报但不查清原因就一罚了之,不落实整改措施的;
14、在公司对外业务活动中未遵守保密条例,向外界泄露企业秘密、徇私舞弊、损公损人利己的;
15、管委会和公司经理班子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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