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组二月份组务会议会议纪录
时间: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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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组二月份组务会议会议纪录
採購組二月份組務會議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民國91年2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00~15:00 開會地點:本組辦公室
主 席:採購組 李主任存治 討論主題:本次會議主要討論: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出席人員:本組全體同仁 紀錄人員:林惠娟
會議紀錄摘要:
一、主席報告:
總務處於大學學力測驗期間(2/1~2/2)接到教育部高教司通報,請本校視業務需要,選派主辦採購業務人員參加台中翔園教育訓練中心辦理之「第二期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說明會」。原本總務長指派營繕組徐組長及本組鄭瓊玲小姐參加,然因鄭小姐於說明會當日(2/25)要辦理最有利標開標及評選會議,故而由本組林惠娟小姐替代之。
二、林惠娟報告GPA說明會內容
(一)研習課程內容分成兩大項說明:(1) GPA簡介、我國市埸開放情形 (2)
辦理適用GPA採購應注意事項。
(二)首先介紹GPA政府採購協定為WTO架構下之複邊協定。我國於91
年1月1日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第144個會員國,而GPA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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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為簽署國相互開放諮商議定之政府採購市場,我國以已開發國家身分被迫加入為第29個簽署GPA國家。
(三)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有條文24條,內容涵蓋適用案件、不歧視
原則、技術規格、廠商資格、招標方式及程序、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
內容、等標期、領投標開標及決標、限制性招標條件、限制補償交易、決標公告、採購金額統計、申訴程序、國與國爭端解決程序、特別除外條款、國內法規之修訂、加入GPA後修正開放清單之程序等。
(四)另外各簽署國加入GPA之開放政府採購市場清單,內容涵蓋適用機
關、適用案件門檻金額、適用案件、不適用情形、招標決標資訊公告
途徑、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公告途徑、採購法規公告途徑。
(五)我國於91年2月20日及21日由工程會郭主委率員於日內瓦參加GPA
委員會正式會議,如通過我國與他國諮商後之議定開放清單,則於我
國完成國內立法院審議程序,且向WTO秘書長遞交議定承諾文件後30日生效。
(六)國立清華大學為屬WTO政府採購協定之附件三的依協定辦理採購之
其他機關。
(七)其次研習的內容為辦理適用GPA採購應注意事項,本校之門檻金額
為400,000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台幣16,790,000元),適用案件中
財物及服務(勞務)相同金額,但以兩年為階段逐年遞減門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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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案件以開始招標時預估未來契約值達到所承諾開放之門檻金額
以上者為限。估算契約值時,應包括必須支付予廠商之各種費用,且不得化整為零規避適用。
(八)政府採購法已將GPA之主要規定納入。例如招標決標資訊之公開事
項及途徑、等標期、異議申訴制度及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三種。另外採購法第22條可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
較GPA第15條為多。
(九)本組如財物或勞務案件已達門檻金額約折合新台幣16,790,000元(含)
及以上金額時,為屬適用GPA案件。
(十)適用GPA之案件應另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中刊登英文摘要招標公告(內容僅為招標機關名稱地址、招標標的、領投標期限及載明適用GPA),另應符合GPA等標期規定(第一次不得少於四十天)、廠
商之資格條件(以中美協議為例,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公會會員資格,惟可於招標文件中先載明得標者須加入公會始得執
業)及遵行國與國間雙邊協議事項,並將招標決標資訊正確傳輸至工
程會網站。
三、報告後本組綜合討論並提出問題
(一) 潘先生問:
可否規定廠商之資格文件及投標文件內容為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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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答:
可以。外文資格文件可規定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另可規定外
國廠商提出於外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及投標文件須為中文(繁體
字)。再且可限以新台幣報價,憑外國廠商在台營業代理人之統一發票領款。履約交貨地點為機關指定之場所,外國廠商須自行負責運輸報關提貨事宜。
(二) 劉小姐問:
什麼時侯要實施GPA?
林小姐答:
大約91年10月左右。(因為須等在日內瓦開會人員回國,將簽署內容送交立法院完成審議程序,並向WTO秘書長遞交議定承諾文件後30日生效,故而預計10月左右的期間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