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3)

发布时间:2021-06-09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行安全评估。

需进行安全评估的工程项目及范围由南水北调办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 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能力和经历。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安全评估,向项目法人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四章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设计单元工程的划分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有: 1.建设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2.工程项目全部完成; 3.施工合同验收完成; 4.要求进行的水库工程蓄水或重要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已经完成; 5.有关专项验收已经完成; 6.工程决算报告已经完成或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已经做出; 7.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已经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需要在验收前提交和备查的文件资料已经准备就绪; 9.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验收委员会原则上由验收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的代表、专项验收委员会(或工作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做好验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验收会议,负责报告情况和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上述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元工程需要进行完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验收主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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