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2)

发布时间:2021-06-09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第十条 施工合同验收是指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种验收。

第十一条 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适当增加阶段验收以及其他类型的验收并在合同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其中分部工程验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项目建设管理委托或代建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管理单位有关验收职责。

经南水北调办确定的特别重要工程项目的蓄水、通水、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必要时可邀请工程参建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分别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以及“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阶段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阶段验收鉴定书”。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应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鉴定书报送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三章 专项验收与安全评估

第十六条 专项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专项工程以及有特殊内容要求的专门项目的验收。包括水土保持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程档案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 专项验收按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验收办法执行。

专项验收根据情况,一般应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前完成。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验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 专项验收通过的鉴定(或评价)等结论性文件, 由项目法人在申请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时,报送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 水库工程蓄水以及重要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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