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

时间:2026-01-22

关于云南城市配套费收取情况

(一)原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

(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五)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六)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七)省级财政拨款(含预算外资金拨款)的建设项目;

(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五、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缴入当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支出必须确保用于城市道路、环卫、市政、消防、绿化、供排水管网等需由政府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对于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类似性质的其它费用。

六、通过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以及在上述减免范围以外划拨的土地,或者通过其它渠道划拨土地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基准地价并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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