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2)

时间:2025-04-30

对不符合治安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不得擅自举办大型社会活动;不得向社会发布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信息。
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擅自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可以带离现场。
第九条 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大型社会活动,其举办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生变更或者停止举办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原定活动开始之日的15日前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大型社会活动,遇国家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出变更或者停止举办的决定,并将决定和理由立即通知主办单位。
第十条 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出租场地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对大型社会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发现妨碍大型社会活动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
(五)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出租场地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大型社会活动,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数发售大型社会活动入场票证。
(二)不得伪造、倒卖大型社会活动票证。
(三)对大型社会活动涉及的贵重、危险物品,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采取特殊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工作;必要时应当聘用保安人员。
(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大型社会活动。
(六)出租场地单位不得向应当取
得而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单位,提供活动场所。
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活动场所的秩序,服从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出租场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社会活动正式开始之前,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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