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3)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三次征求意见稿)
5日报和实时报的发布
5.1发布内容
5.1.1明确时间周期、区域范围或测点位置、各污染物空气质量分指数、空气质量指数、首要污染物及空气质量级别,报告时说明监测指标和缺项指标。日报和实时报由各地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或其授权的环境监测站发布。
5.1.2日报时间周期为24小时,时段为当日零点前24小时;也可以1小时为间隔,滚动发布前24小时空气质量状况。
5.1.3实时发布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一氧化碳(CO)、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各点位日1小时平均浓度值,及臭氧(O3)日8小时平均浓度值。每一整点时刻后即可发布前1小时浓度平均值,滞后时间不应超过1个小时。
5.1.4实时报数据由空气质量指数日报软件系统进行初步审核,实时报及日报数据仅为当天参考值,应在次月上旬将上月数据根据完整的审核程序进行修订和确认。
5.2发布数据的格式
5.2.1空气质量指数日报数据格式应符合表3的要求。
5.2.2空气质量状况实时报数据格式应符合表4的要求。
6其他要求
6.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涉及的区域监测点位布设与调整、监测频次的设定、监测数据的统计与处理等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和HJ/T193等相关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
6.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计算结果应全部进位取整数,不保留小数;数据传输应符合《环境监测信息处理传输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
6.3评价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状况时,应依据GB3095中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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