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08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三次征求意见稿)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

(三次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草案曾于2010年10月公开征求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草案曾于2008年9月和2011年2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认真研究了各方提出的意见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我部决定再次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1年12月5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以信函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上注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三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科技标准司

邮政编码:100035

电子邮件:biao.zhun@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实时报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实时报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的内容、数据统计处理方法及结果发布形式等;也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实时报工作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实时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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