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学(3)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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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和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别:A.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则并非每个人都能够具备。B.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1)条件:
A.须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满2年的起算时间为:a.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b.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c.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B.须利害关系人申请。包括近亲属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二亲等范围内的血亲。
C.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告期为3个月。
程序:宣告失踪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不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须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并由其近亲属或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
(2):效力:A.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B.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C.追索失踪人的债权。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1)条件:
A.须下落不明满一定年限:a.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自音讯消失之次日起满4年;b.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c.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B.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其中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其顺序依次是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C.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作出死亡宣告前,须发生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程序:申请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则由最后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利害关系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2)效力:A.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丧失
B.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自然终止
C.个人财产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
D\配偶取得单方送养孩子的权利
(3)死亡宣告的撤销
死亡宣告的撤销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溯及力做了限制。(1)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2)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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