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2)

时间:2025-04-20

职工代表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

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采用代表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四、评议、监督医院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

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政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于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罢免或降级。对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第六条 院长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

题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院长应当按决定执行,并可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

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院长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以报告上级工会。院务会应有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参加。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职工,均可当选 为代表。

二、职工代表以科室为单位,依照职工代表的条件和分配 的代表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三、院级领导干部,分配各单位参加选举,并参加选举单 位的活动。

四、职工代表在基层单位产生后,须经各级党组织审核, 并报职工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小组,经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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