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交易市场研究简报第六期(13)

发布时间:2021-06-08

文化规定的人类实践;再次是世界性或全球性的文化,它使艺术具有从不同文化视角进行多元解读和欣赏的可能性。在这些框架下,艺术作品的身份是敞开的和不断丰富、累积的,并因此在它存在的期限内不断获得新的特性和内涵。

哲学家将艺术作品视为文化对象并不是一个新的研究兴趣,包括柏拉图、黑格尔在内的许多哲学家在论及艺术时都隐含着这种态度:他们既将艺术作品视为理念的造型,又视为时代艺术实践的创造物。但是,如果说这些哲学家将某一特定的文化视为赋予艺术内涵的全部条件和理由,这是不太可能的。因为它往往被视为有着另外的决定因素,即美的形式或绝对精神。甚而言之,在他们的心目中,形式或绝对精神对于艺术之为艺术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它的社会性。

在过去20年中,诸如约瑟夫·马戈利斯、安德鲁·哈里森以及阿瑟-丹托等哲学家,已经推进了将艺术作品视为文化载体的研究。其中,马戈利斯首倡艺术作品是具体化为物质客体的文化浮现物,并且文化特征向艺术作品的具体化,正是文化的一项原创功能。哈里森也认为,文化是将艺术作品变为存在并且建立其身份的主要因素。实际上这意味着定义艺术作品应当放弃标示其身份的具体事件或者特别的细部特征。丹托则认为,艺术作品的身份问题,应置于艺术史和特定时代的艺术理论构成的框架中加以考虑。其他学者,包括米凯尔·克劳斯、理查德·舒斯特曼,则主要在解释理论的语境中触及文化的身份问题。如克劳斯认为,艺术作品是一个社会性的实体,它的身份被特定的实践情形决定,被它自身的目的、法则和制作程序维持,并依托于见多识广的实践者的解释。舒斯特曼沿用了理查德·罗蒂的理论,将艺术作品的身份放置于实用主义的命题中,这也正是讨论作品的惯常方式。这些论者的观点提供了考察艺术作品身份的文化转向的理论起点。

在将艺术作品视为文化对象的哲学家中,马戈利斯比大多数人都更丰富地发展了他的观点。在其《艺术与哲学》一书中,他主张艺术作品是被既定文化下的艺术与欣赏传统所定义的人造物。它们与其他文化载体分享人类存在的境况,一定意义上与某种形式的物质实体有关。它们的存在取决于人的文化活动,而这些人又是在特殊的文化实践中有目的地生产艺术品。

按照马戈利斯的观点,“‘文化’意味着任何系统中某些实体显现出和存在着的精神特性,在这一系统中人和他创造的艺术作品存在着或曾经存在过。这一系统曾经被规则支配,具有代表性的创造只有符合了诸如传统、风俗、技艺、构造等类似章程的规则才能被理解”。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艺术作品作为显现文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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