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管理规定(2)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守以上安全规定。
4.7.3 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由综合部负责监督检查。
4.7.4 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必须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及时报安全部、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4.7.5 由人为操作不当引起的事故,对使用者处于1000—3000元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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