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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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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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青民一(民)初字第132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某。
被告杨某。
原告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海明独任审判。本案于2010年7月20日、9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不扎实,婚后被告不尽母亲的基本责任,性格自私、任性,生活中为一点小事斤斤计较,经常外出晚归,晚上骂人到深更半夜,从不关心家人、尊重老人。原告原本考虑到子女问题再三忍让,但被告却毫无悔改,夫妻关系无改善迹象,双方从2008年8月起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09年10月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但之后夫妻关系仍无改善,被告也没有和好的行为,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婚生儿子朱小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朱小某生活费人民币500元,朱小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依法承担。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所述离婚理由均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间的矛盾主要是因被告与原告母亲间婆媳不合,而原告未处理好所致,原告总是站在自己母亲一边。2009年8、9月起,原、被告开始分房睡。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被告有主动和好的行为,但原告不予理睬。被告考虑到组建家庭不容易,孩子尚小,父母离婚对小孩成长也不利,故要求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
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则被告要求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因为被告在青浦没有房屋,无能力抚养。被告愿意每月承担儿子生活费300元,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双方于200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5日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6月23日生育一子,名朱小某。朱小某出生后由原、被告双方的父母轮换照看,现朱小某由原告父母照看。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被告与原告母亲的关系问题而产生矛盾。2009年8、9月起,原、被告分房居住至今。为此,原告曾于2009年11月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于同年12月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之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原告遂再次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居住在上海市青浦区青赵路67弄新海小区房屋内,该房系原告婚前与原告父母的共有财产,现在该房屋内有原告婚前财产家具3套(包括大床2只、大橱3只、床头柜4只、电视柜2只、书橱1只、电脑台1只)、电视柜1只、木制餐桌1只及木制椅子6只。
又查明:截止2010年8月4日,原告的两张工资卡剩余的存款余额共计16,050.56元。
再查明:原告从2007年开始炒股,截止2010年8月4日,原告名下购买的股票有航天通信4,300股,股票账户内资金余额为165.84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3份、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和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原告工资卡复印件1份、原告工资卡交易查询记录单1份、股票交易清单1份和股票对帐单1份等,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主张:一、被告舅舅处有夫妻共同债权1万元。被告对此不予确认,原
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二、原、被告婚后与被告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港俞路房屋一套。被告对此无异议,并认为该房系原、被告及被告父母的共有财产,该房已于2010年8月下旬交付。三、原告每月收入3,000元,年收入36,000元,原告提供工资卡复印件1份、工资卡交易查询记录单1份及原告单位出具的原告工资收入凭证1份。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根据上述证据显示,原告的年收入在68,000元左右,原告对此无异议。被告主张:一、现在上海市青浦区青赵路67弄新海小区房屋内有被告婚前财产东芝牌27寸彩色电视机1台、东芝牌42寸彩色电视机1台、三洋牌25寸彩色电视机1台、三菱牌挂壁式1.5匹空调3台、三菱牌立式2.5匹空调1台、松下牌电冰箱1台及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日立牌洗衣机1台。对此,原告同意按被告主张的财产性质分割上述财产。二、2007年,被告父母交给原告2万元委托其炒股,故原告名下的股票中包含有被告父母的部分财产。原告对此予以确认,并认为原、被告的钱与父母的钱是混在一起炒股的,股票中,部分的财产涉及案外人,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三、原、被告有夫妻共同债务4万元,其中向陈某借款1万元、陈某某借款3万元,被告提供借条复印件2份和庭审笔录1份予以证明。原告对被告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四、被告每月收入3,000元左右,年收入50,000元左右,被告提供被告单位出具的被告固定基本工资收入证明1份。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应提供其每月收入的发放清单,并 …… 此处隐藏:277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