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政办(4)

发布时间:2021-06-08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予以一次性补助。对拆迁国有、集体、民营企业的房屋,在拆迁前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停发职工工资的单位,不发给任何补助费。对个体经营者在拆迁前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发给从业人员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 对被拆迁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砖混无照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元;

(二)砖木无照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

(三)土木无照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

(四)木板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

(五)砖围墙高度在1.5米以上,每延长米20元;

(六)菜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七)手压井每眼100元。

各类树木,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各类果树:已达产果龄的每棵50元,未达到产果龄的每棵10元;

(二)其它各类树木:

胸径5公分每棵10元;

胸径5—10公分每棵20元;

胸径10—20公分每棵30元;

胸径20—30公分每棵40元;

胸径30公分以上每棵50元。

(三)未达到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标准的树木,按每棵2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对拆迁当年扦插的苗木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对到达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不履行搬迁义务,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被拆迁人不履行搬迁义务被强制执行拆迁的,所发生的强制执行等一切费用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强制执行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拆迁安置补偿的诉讼。

第十九条 本规定对其他事项未作出规定的,依照市政府第22号令发布的《白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市区棚户区拆迁改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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