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政办

发布时间:2021-06-08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6〕5号

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保证市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由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房屋拆迁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施的补偿安置,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房标准的公有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以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为主、以货币补偿安置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 产权调换安置:

(一)拆迁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原面积(指房屋产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拆一还一。其中:选择多层楼房一层或顶层的,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它楼层的,原面积部分结算楼层差价款。其它楼层与一层或顶层的差价款,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150元。扩大面积在8m2 (含8m2)以内的,享受优惠价每平方米860元;超出8m2(不含8m2)以上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被拆迁人选择高层住宅回迁的,须交纳多层楼房与高层楼房的差价款。扩大面积在8m2 (含8m2)以内的,享受优惠价每平方米1200元;超出8m2以上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在拆迁区域内,被拆迁人要求分户、合户回迁安置的,享受一户优惠政策。

(二)公有房承租人交纳扩大面积款的,扩大面积部分产权归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平房的,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由承租人购买产权;承租的公有住房是非采暖楼的,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85元由承租人购买产权;承租的公有住房是砖混采暖楼的,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由承租人购买产权。

(三)拆迁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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