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量化标准(5)

时间:2025-04-19

七、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原单位优秀指标

1.承担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和项目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

2.绩效突出,单项工作在全省全国领先的,或业务工作有创新在市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3.科技创新或专利实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 4.非职务原因招商引资500万元以上的;

5.合理化建议被党委政府采纳并加以实施的;

6.特定环境中,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见义勇为,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的;

7.抗洪救灾或其它突发事件中作出特殊贡献并受到表彰奖励的;

8.被评为市以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并保持荣誉称号的; 9.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 八、下列情况,考核处理办法是

1.调入、转任人员,由调入单位考核,确定等次; 2.当年晋升职务人员,按新任职务的考核规定办理; 3.当年军转干部,由接收部门考核,确定等次;

4.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一般由派出单位为主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5.劳动教养人员期满正式分配工作达半年以上的,可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6.部门下属单位联评优秀不足一人的,每三年确定一名(次)优秀等次;

7.应确定优秀等次而未确定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限上报备案的单位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8.补办年度考核等次的人员,单位应附情况说明;

9.对未参加考核的人,应将未参加考核的原因记入本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并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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