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量化标准(2)
时间:2025-04-19
时间:2025-04-19
附件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一、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1.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或出国探亲超过半年的; 2.年度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3.上年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留任的人员;
4.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停薪留职、留薪留职不在岗半年以上人员;
5.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特殊情况的。
二、下列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新录用、新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结案后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考核规定要求,补定年度考核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进行考核、不补定立案审查期间的年度考核等次,也不计算考核年限。
3.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不含职务行为)处分的,除按规定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外,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4.受到党内撤职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5.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留党察看为一年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
6.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三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7.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8.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重处分或按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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