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09-12新材料规划(最终)发布(13)

发布时间:2021-06-08

1. 建立由市领导牵头、市经委为责任单位的新材料产业发展协调推进机制,切实加强对全市新材料产业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

2. 对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新材料产品,可在一定年限内,按年采购额在市场拓展初期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政府性投资工程要带头采购本地产新材料产品。

3. 对新材料企业销售新产品,可给予适当的市场拓展费用。

4. 对新材料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可按一定时限和出口额给予企业适当的国际市场拓展费用补贴。对新材料企业参加国内外展示、展销活动,可按政策给予适当的展位费补贴。

(四)政务支持。

1. 对新材料重大产业化项目,在规划、用地、环评、用电、用气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实行专人负责或代理服务。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及时帮助协调解决新材料产业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和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项目加快建设,尽快投产、达产。

2. 支持组建新材料行业协会,搭建政府与企业的信息沟通平台,共同促进新材料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3. 组织国内新材料科研机构及专家与新材料企业进行对接,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技术上和发展中的难题;在新材料生产企业和下游应用企业之间搭建交流平台,促进供需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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