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3)

发布时间:2021-06-08

下年度就业保障金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

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就业保障金的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会计法》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规定的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按规定使用就业保障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向上级领导或财政审计部门报告,对违反法令、制度的事项,未拒绝执行,又未向领导或上级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报告的,要追究会计人员的职责。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违章者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残联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七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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