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以及使用双燃料的机动车。
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轮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
鼓励和推广使用以天然气、太阳能、电能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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