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考试重点_国贸笔记(9)

发布时间:2021-06-08

1、基本内容

(1)数量和计量单位

(2)按重量成交的,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3)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和作价办法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该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有些商品还需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等,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成交数量。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实际履约过程中,由于商品特性、生产条件、运输工具的承载能力以及包装方式的限制,卖方要做到严格按量交货有一定的困难。为了避免因卖方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如大宗的农副产品、矿产品、煤炭以及一些工业制成品,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并列明溢短装部分有谁选择和作价原则。这种条款称为溢短装条款。

第十二章

简答:海洋运输的特点:通过能力大、运量大、运费低、运力强、受自然条件影响大、航期不准、风险大、速度慢

名词解释 海运提单:承运人签发的证明已接受货物或装船,并保证在指定的目的港交给指定人的承运货物的收据。

选择判断:海运提单:课本322-325所有内容

第十三章

填空选择判断

风险的分类: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和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仓至仓: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 名词解释:共同海损: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长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而采取的有意并且合理的行为,所产生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简答: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①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不能主观臆测可能有危险发生;

②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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