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采购条例(5)

发布时间:2021-06-08

第四部分对本章节涉密条例的分析与总结

A.综合看法

本章在整个联邦采购条例中,所涉及的仅仅为信息技术的相关采购,所涉及到的涉密部分不多,其中并没有直接提到涉密或是国家秘密的字样(confidenctial),但是并不代表联邦采条例在对于信息技术有关的涉密采购没有要求。

回顾本章,可以联邦采购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在本章开头的综述中就对于国家安全系统进行了详细的定义,说明在信息系统方面,存在与国家安全系统相关的采购对象、采购商品以及采购活动。再在后文中,条例part39提到了关于一般条件下的信息技术采购的项目公开要求以及相关的条件,其中重点提到了不合格项目的公开要求。其中要求采购官员填写相关的反馈表格、市场研究的描述执行标准,并提供文档包含的合同管理人员合同文件。从中不难发现,对于信息系统相关的非涉密的采购,条例中对起的要求是基本上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包括指标、合同等。

提到了非涉密部分,及常规部分,那么对应着就有涉密部分,或者更广泛地来说,是非常规部分。

那么对应着这部分非常贵的部分,即包括设计国家安全系统,保存地点较为机密,或是对于承包的采购商(政府),公开相关信息可能造成额外的成本预算这几种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即建议采购官员,根据可访问性标准给出的最高的访问权限来处理相关信息。

B.特色之处--关键词“建议”的意义与效果

这里的关键词“建议”,而不是“要求”。从字面意思上可以读出,对于相关的非常规采购的要求,即使是涉密,条例也没有强制性的条款要求采购官保护信息等,只是使用了“建议”这个词汇,从而给予了采购官最大的权限决定是否需要公开相关的信息以及公开程度。 一般来说,在涉密采购中,假若涉及到了与国家秘密相关的事项,那么对于这些事项,都应该强制性地采取保密,限制知悉范围,即不公开或是限制公开。这里就牵涉到了涉密信息与公民知情权的问题。而条例的用词“建议”,将这个公开权限的给了相关的采购官员,让他们去评估这些非常规事项,哪些应该公开,那些不应该公开,且给了采购官相应的标准,即可访问性标准,权力下放,很好地平衡了民众的知情权与政府机密的秘密保守之间的矛盾。

C.本章总结

对于信息系统技术的相关采购,条例中并没有过多的描述,大部分是指引至条例前或者后的其他条目中,以参考其他条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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