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四章 业务(8)

发布时间:2021-06-08

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四章 业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这里所指的不得透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允许其存款户--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其存款余额支取款项。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清算及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的规定。

清算是指一定经济行为所引起的货币关系的计算和结清,是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清偿提供的一种服务。各国中央银行法都赋予中央银行主持全国票据清算的职能。中央银行执行票据清算的过程是:各商业银行都必须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并保有足够的支付余额,通过中央银行划拨转账的方式结清债权债务。

中央银行建立清算划转系统,是保障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避免商业银行大量占有汇差资金,减少在途资金,分清汇兑资金和信贷资金,保证正常支付秩序,防止支付危机的重要措施。过去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由于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清算转划系统,曾出现过汇兑资金和清算资金不分,利用汇差资金扩大信贷规模,支付严重拖欠,信用空前下降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各金融机构的支付中介。主持、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提供清算服务,是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之一。它对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益,促进经济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清晰地掌握全社会的金融状况和资金运用趋势,从而有效地进行宏观金融管理和监督。

结算,是指对由于商品交换、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经济往来所引起的货币收付关系进行的了结和清算。从法律角度讲,它是一种银行参与的终止某种商品流转、劳务供应关系等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即结算法律行为。因此,结算当事人通常为收款人、付款人和金融机构三方。结算按其形式可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现金结算是指直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转账结算也称为非现金结算,是指通过银行账户划转资金,办理结算。结算的主要业务内容是:接受存款账户;受理和转递凭证;办理款项结算;进行账务核对工作。支付结算是商业银行的一项最基本的业务。支付结算与清算不同,支付结算涉及的是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而清算是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了结和清偿提供的一种服务,主要涉及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为了统一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结算的秩序,同时考虑到支付结算是商业银行大量发生的日常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该业务活动检查监督,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释义] 本条是对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向商业银行贷款事项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23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作为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对于中央银行控制市场货币供应量和信用规模,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具有重要作用。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意味着中央银行注入市场的基础货币增加;反之,中央银行收回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就意味着基础货币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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