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四章 业务(10)

发布时间:2021-06-08

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四章 业务

用,就不得向政府财政透支。这种限制旨在防止财政以透支方式利用货币发行弥补财政赤字,导致通货膨胀,影响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这就要求国家财政应尽量保持收支平衡,如收支难以平衡的,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来解决困难,不得向银行透支。

根据本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也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的行为实际是一种变相或间接向政府财政进行透支的行为,其危害性仍然很大。但需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并不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不能从事任何与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有关的业务,根据本法第23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释义] 本条是对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提供贷款或担保进行限制的规定。

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可以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是否可以向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这是一个争论比较大的问题。从其他国家的金融立法看,多数国家出于货币政策的考虑,立法规定,中央银行不得向政府、政府部门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提供贷款,也不得提供担保。有的国家规定,中央银行可以向政府提供贷款,比如,德国联邦银行可以对联邦政府、州政府、联邦铁路局、邮局以及某些特定机构发放短期贷款。这些机构也有义务将资金存入联邦银行。允许中央银行向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提供贷款或担保的这些国家的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较为密切,对财政有支持的义务,可直接给政府提供无息或者低息贷款。提供贷款的方式主要是中央银行直接向政府提供短期贷款,或者政府用国库券贴现或者以有价证券作为担保获得短期贷款。但是,这种贷款实际上是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增加货币发放量,而不是以商品流通对货币需要量为基础的,容易造成全国货币流通的紊乱,影响币值的稳定。因此,即使允许中央银行向政府提供贷款的国家,也对中央银行的这种贷款加以严格限制。

根据本法第1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就是正确制定和执行我国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确保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地位。但我国以前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是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出纳部门和提款机,受到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种种干涉和制约,其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职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及经济全球化、资本全球化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如果不能发挥其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功能,将有可能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还有可能导致金融风险。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更好地执行货币政策,避免中国人民银行职能发挥受到影响,针对以往存在的问题,本法特别强调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例如本法第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不仅体现在独立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上,而且还应体现在独立于地方政府、政府各级部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上。具体表现就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以前,我国虽有不少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涉及这个问题,不少的规范性文件也严格禁止中国人民银行非法提供贷款和担保,但屡禁不止。中国人民银行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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